中国人寿为管理赔偿金单位 一次性赔偿最高达65万元/人
10月16日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发布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责令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设立专项赔偿金,委托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管理赔偿金。专项赔偿金用于支付狂犬病问题疫苗续种补种、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赔偿、损害认定、咨询服务及临床观察等费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对中国人寿的赔偿金管理支付工作进行监督。
《公告》显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给受种者造成以下3种损害后果的,予以赔偿:一是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一般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二是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重度残疾或瘫痪,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三是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此外,若受种者接种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2017年11月19日到期)生产的狂犬病问题疫苗后,符合下列3种情形且造成以上3种人身损害后果的,可依照本方案申请一次性赔偿:一是既往已报告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损害后果;二是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有原始医疗记录;三是经过本次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观察,存在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
《公告》显示,在赔偿申请人取得认定结果后,可选择向中国人寿全国各客户服务中心提出损害赔偿申请,中国人寿全国各客户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即按确定的一次性赔偿标准赔付损害赔偿金,并以转账方式支付赔偿申请人,并且每年须将赔偿金使用情况报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和中国银保监会。
《公告》特别强调,由于狂犬病潜伏期通常为1-3个月、罕有超过1年的特点,受种者自接种之日起,一年内出现第三条所列损害的,按照本方案申请认定和赔偿;一年之后出现损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文章来源:中国保险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