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裁判文书网获悉,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祁某某伙同李某等人,以某投资公司(以下统称A公司)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投资项目为由,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并由某担保公司(以下统称B公司)提供担保,与投资人签订《投资服务协议》《担保函》等协议,约定保本返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一审判决,被告人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评析】
某位投资人证言,其禁不住朋友C的多次劝说和保证,决定投资A公司的以房养老项目,并在C的陪同指引和B公司的协助下,前往公证处和房管局分别办理借款公证和抵押手续后,将家里唯一的一套住房抵押给银行,再将抵押款210万全部投资到A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前9个月,投资人每月均能收到A公司支付的利息2.1万元,之后再未获得任何收益。
上述行为具有显著的非法集资特征:
1.承诺高额回报,并在集资初期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
2.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政策(如,本案利用国家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
3.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风险提示】
违法犯罪手段不断升级,部分违法犯罪分子甚至以公证等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再加之高息利诱,易使投资人产生错误判断。
在日常投资理财过程中,广大消费者应保持高度警惕,始终谨记“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了解产品及市场行情,思考投资收益与市场经营规律是否符合,再结合自身经济实力决定是否投资,防止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