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名词
2013-08-27 09:01:15

 

一、保险营销
    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公司(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活动。其内容包括保险市场需求的调查、保险市场细分、保险险种的开发与设计、保险营销渠道的比较以及保险促销策略与手段等。
二、保险代理人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属民事法律行为。从经营角度看,保险代理是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扩展其保险业务的一种制度。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保险代理人有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
三、保险经纪人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在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存在形式是保险经纪公司。
四、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称为保险公估机构。中国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机构在国外被称为保险公估行或保险理算局等。
五、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六、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
七、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八、投保单
也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盖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九、保险法
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专门的保险立法,如保险法典或在民商法中有关保险的内容,通常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和保险特别法。广义的保险法则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作保险法的一部分。
十、保险市场
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它具有其他商品交换市场通常具有的含义和特点。也是由买方、卖方和中介人构成市场的主体。买方是指具有保险需求的一方,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他们通过交纳保险费换取保险人向他们提供的保险风险保障服务。卖方是指提供保险保障的一方,即保险人,向社会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在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商品交易过程中,除了供需双方之外,为了促成保险交易,往往还会有中介人的介入,即保险中介。保险中介人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十一、保险承保
是指保险商品的交换过程或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协商,对保险合同内容取得一致的过程。它主要分为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和保险人接受投保两个方面。
十二、保险续保
是在原有的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稍加修改而继续签约承保的行为。
十三、责任免除
又称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项目。作为责任免除的风险通常是:道德危险、损失巨大并且无法计算的风险项目。如: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一般属于责任免除。
十四、告知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十五、保险理赔
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损失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赔偿处理的行为。
十六、保险资金运用
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资金部分地用于投资,使保险资金得到增殖的业务活动。
十七、再保险
也称为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转与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一种保险行为。由于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行为,因此双称为“保险人的保险”。
十八、国际保险
是在世界范围内以科学技术为测算基础,有效地组合、转嫁和分散世界经济中各类风险的一种机制,是世界范围内通常保险界组成合作互助,共担损失的一项系统工程,是跨越国界的一种保障网络。
十九、保险监管
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作为我国专门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拟定保险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批准设立保险企业,维护保险企业的合法经营,完善保险市场机构体系;健全保险法规;指导、监督保险企业的业务活动,并审查其财务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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